关于“2026 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客户告知函
公司各获证客户及认证委托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6年01月21日以2026年第2号公告发布新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03月0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并符合新版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以及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现将相关的重点内容及变化通告如下。
一、相关的重点内容及变化摘要(节选)
1. 认证申请条件(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注:许可项目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能源管理体系(EnMS),且EMS、OHSMS运行满三个月,EnMS运行满六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EMS、OHSMS或En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EMS、OHSMS或En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相应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拟认证的 OHSMS 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 OH&S 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示例如:
(1)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注明:认证委托人属于故意违法,或认证委托人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
(2)针对同一类 OH&S 违法问题,认证委托人 12 个月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
(10)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5.1.3)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OHSMS包括承包方的人数)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能源管理体系还应提供能源种类、年度综合能耗、主要能源使用数量。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若当EMS、OHSMS或En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与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OHS及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
(6)EMS、OHSMS运行满三个月,EnMS运行满六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与环境、OHS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注:职业病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明的为依据。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3. 认证费用支付方式(5.3.1)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注: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4. 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5.3.3、5.3.4)
组织需如实提供5.1.3所列文件资料,有变更时及时通报本机构;当发生7.2和7.3所列可能引发证书被暂停、撤销的重大事情时应及时通报本机构;
配合监管检查并承担因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导致的认证活动终止、证书失效的风险。
5. 监督审核间隔(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6. 现场审核计划(5.4.5.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7.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要求(5.5.3)
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并签到。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须提前提供书面授权,由被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的理由。
8. 对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环境、职业健康和能源相应管理体系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9. 发生下列情况,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5.5.5)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10. 初审阶段时间间隔(5.6.1/5.6.2.2)
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时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
11. 再认证审核要求(5.8.1、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注:未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审核的,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再次申请认证的,认证机构应至少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并按初次认证签发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6.1.2/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EMS、OHSMS和En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EMS、OHSMS和En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EMS、OHSMS和En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 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7.2、7.3、7.4)
新版规则细化了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的情形,其中:
暂停的情形: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拒绝配合认证执法监督检查、资证过期失效、未满足5.4.1.4规定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发生重大舆情等。
撤销的情形: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注销的情形: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
二、关注变化、共同遵守与贯彻执行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提出了更为严格且具体的要求,构成认证行业必须恪守的法规底线。请各获证组织高度重视并积极适应上述变化,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主动配合我机构完成认证转换工作,以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
附件为新版规则全文及释义,请贵组织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执行。我机构将通过官网公告、网络宣讲等多种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并符合新版规则要求,助力贵组织进一步提升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026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