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获证客户及认证委托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以2025年第16号公告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2025版《规则》”),2025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并符合2025版《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以及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现将相关的重点内容及变化通告如下(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等其他管理体系获证组织同样适用)。
一、相关的重点内容及变化摘要(节选)
1.认证申请条件(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重违法失信名单;
(7)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8)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2.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5.1.3)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若当 QMS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
(6)Q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3.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5.3.1)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4.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5.3.3、5.3.4)
组织需如实提供5.1.3所列文件资料,有变更时及时通报本机构;当发生7.2和7.3所列可能引发证书被暂停、撤销的重大事情时应及时通报本机构;
配合监管检查并承担因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导致的认证活动终止、证书失效的风险。
5.监督审核间隔(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6.现场审核计划(5.4.5.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7.首、末次会议参加要求(5.5.3)
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须提前提供书面授权,由被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的理由。
注:最高管理者,是指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者,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
8.对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9.发生下列情况,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5.5.5)
(1)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10.初审阶段时间间隔(5.6.1/5.6.2.2)
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时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
11.再认证审核要求(5.8.1、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未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审核的,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再次申请认证的,认证机构应至少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并按初次认证签发认证证书)。
1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6.1.2/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7.2、7.3、7.4)
2025版《规则》细化了证书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拒绝配合认证执法监督检查、资证过期失效、未满足5.4.1.4规定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发生重大舆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销(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
二、关注变化、共同遵守与贯彻执行
2025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提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要求,是认证行业必须遵守的法规底线。请各认证客户高度关注和适应上述变化,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我机构的认证转换,以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有效保持。
附件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请贵组织认真学习,深入理解,遵守执行。我机构将通过官网公告、网络宣讲等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并符合2025版《规则》要求,助力贵组织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